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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哪些新法新规正式施行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1-10

2008年,哪些新法新规正式施行

 

200811日起,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企业税、科学进步法等一批新制、修订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将对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劳动合同法维护双方权益

    劳动合同法自200811起施行。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从而在劳动者十分关心的问题上,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也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

 

就业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严禁就业歧视

    200811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强调公平就业、严禁就业歧视的原则体现在这部法律的多项具体条文中: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不得歧视残疾人;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法律还明确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带薪年休假条例保护职工休假权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11起施行。条例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根据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部分劳动争议一裁终局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1229表决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部分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于20081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从2008年起,中国对企业税收实现“四个统一”: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新税法对营造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无疑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此外,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高科技产业、农林牧渔业项目以及环保等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主创新上升为法律

20071229,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自200871起施行,共分八章七十五条,分别为总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企业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规定了将财政性科技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授予承担者的制度。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将新时期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目标、方针、战略上升为法律,强化了科技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资源共享,突出了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明确了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和措施,确立了科研诚信和宽容失败的制度,完善了科研机构管理制度和对科技人员的激励机制,从财政、金融、税收、政府采购等各方面构建促进自主创新的制度体系。

 

节能成为基本国策

20084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将正式实施,修订后的《节能法》明确提出将节约资源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

   节约能源法修订案在法律层面明确提出:“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此次修订完善了节能的基本制度,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同时强化政府监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解振华近日表示,我国将逐步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政策机制,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强产业政策与信贷、土地、财税、价格、质检等政策的协调配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实行更加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严控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的行业项目进入。

 

环境税将为污染买单

2008年将进行中国环境税制改革,无论是开征新税种还是完善现有税制的环保功能,大幅提高污染环境的税收负担已成必然。

  开征环境税将成为2008年政府重点推进的税收改革之一。《财经》记者近日获知,其具体研究制订工作由财政部税政司、国税总局地方税司和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三部门联合进行。

  首次明确开征环境税是在20076月,国务院颁布《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其中一项具体政策措施即为“研究开征环境税”。同年10月,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资源与环境问题被提至更高的层面。

 

政府采购两办法鼓励自主创新 

   财政部制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同时开始实施,新法规明确鼓励政府优先采购国内自主创新产品,并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行为。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制定这两部管理办法均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其中《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旨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规范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则旨在推动和促进中国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进一步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

 

经营者串通操纵价格可罚100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经200819国务院第204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施行。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一是提高了罚款的额度。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以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等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来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二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新修订的《处罚规定》扩大了公告的范围,而不限于在经营场所公告。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还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处罚规定,根据《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行业协会如果有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存在重大隐患不得进行生产经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自20081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办法》从执法需要出发,对原《办法》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它提高了处罚额度,加大了处罚力度,增设了企业负责人并处罚款的条款。

    根据新办法,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如果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对产业集群财政支持力度加大

200711月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加大对产业集群的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通知要求,要壮大龙头企业,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层次;大力实施品牌战略,积极培育区域品牌。
  通知说,现有各项财政专项资金要向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和龙头企业倾斜,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产业集群发展环境建设。加强产业集群与各类金融机构的对接与合作,搭建产业集群新型融资平台。同时,充分发挥国家开发性金融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完善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等支持措施。开展以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式企业债券等方式进入资本市场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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