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解读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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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6-05
全面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新《通则》)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通则》改革了延续几十年的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将原来从职工福利费中开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都规定为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继续作为负债管理,主要用于以后年度工资分配的“以丰补歉”,不得转增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或者直接用于年金缴费,以维护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一致性。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接受新股东出资或者实施产权转让时,工效挂钩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转增资本公积,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量化为个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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