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调整个企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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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7-03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根据通知,新的扣除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为1600元/月。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通知对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都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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