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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出台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7-03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修订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负责人就修订这部规章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答。
  《办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责任人的惩处力度,完善了违法违纪行为构成和量纪标准。
  《办法》改动的幅度很大,《办法》由以前的25条减少至24条,但其中新增的条款多达8条,删除的条款有6条,原来的9号令中的其他条款均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改。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根据国务院文件及其配套规章、制度中要求追究责任的内容,增设了相应条款。例如,对批准以“以租代征”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要追究责任等。二是根据新出台的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规章和制度要求追究责任的内容,增设了相应条款。例如,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征地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明确了责任。三是增加了追究地方政府领导人员领导责任的规定。四是明确了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的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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