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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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7-03
6月6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公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并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名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有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其中包括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含氰废物、表面处理废物、含锌废物、含钡废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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